校園欺凌(School bullying)已經是一個全球關注的現象。9月開學,筆者嘗試從法律角度,分析各方在發生校園欺凌後所可能產生的責任。
七歲以上已可判刑
「校園欺凌」在法律上沒有清楚界定,本港目前亦沒有名為「校園欺凌」的罪行。而按社會上的一般理解,校園欺凌內容包羅萬象,從語言上謾罵、侮辱、嘲笑、戲弄,到社交及精神上散播謠言、排擠,嚴重者發展成肢體暴力等,都可以簡單理解為校園欺凌。隨著電腦、手機及互聯網的普及,透過網上社交網站亦時有發生奚落或羞辱等情況。由於互聯網匿名、傳播速度快、保存時間長等特性,網上欺凌對受害學童的傷害可能會更大。基於社會對「校園欺凌」包羅萬象的理解,相信政府要訂立一項專門針對校園欺凌的法例會有困難。
但法律上沒有清楚界定,絶不代表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的人就沒有法律後果。相反,各種欺凌行為,視乎其行為輕重、性質等,有機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負任,例如排擠某種族或宗教信仰的同學就有可能會構成歧視;恐嚇性語言可能構成刑事恐嚇;理論上,即使作勢毆打,只要讓被害人感受到威脅,即使沒有身體接觸,仍然可以構成襲擊罪;而如果真有身體接觸,則有可能構成毆打。因此具體責任要具體分析。不能一一而足。
在香港,實施欺凌行為的兒童,按年齡大小亦有可能被落案起訴而負上刑事責任(當然刑事方式處理欺凌行為是否合適則另當別論)。本港目前法律認定七歲以下兒童不能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而法律推定七歲至十四歲的兒童沒有能力犯罪。但這種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於罪行發生時涉案兒童十分清楚他的作為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而是嚴重不當,七至十四歲的兒童亦可能被裁定須要負上刑事責任。順帶一提,相比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日本是14歲下不處罰、美國大部分州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8歲),香港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較小。
同為父母,均知道刑責對學童前途影響很大。問題的關鍵是將欺凌行為上昇至刑事是否恰當。欺凌事件往往牽涉千絲萬縷的人際關係。現實中,報警無疑具有一定的阻嚇性。但對待年紀很輕的學童,不但只可能會留有案底而影響前途,更為重要的是根本沒有真正處理被欺凌者與欺凌者之間的關係,受害人未必得到疏導及舒緩。與個別老師一些即時處理方法,只能暫時制止欺凌行為的效果可能分別不大。此外,報警處理的話,受害人有可能須要上庭講述事件,要再次面對欺凌者。
因此,甚麼欺凌行為需要交由警方處理,理應由從事教育的專業人士決定。但筆者相信如牽涉到性侵、毆打、黑社會等情況嚴重的一定要果斷處理,不能遲疑。相反,一般取笑等行為,如果只是惡作劇,相信從事教育的專業人士都會提議我們透過耐心教育解決。
根據香港實行的普通法,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和民事。以上已集中討論學童本人的刑事責任。由於家長與學校都並非加害者,除非能夠證實出現共謀、主使或者教唆等情況,否則學校與家長一般不會因學童實施欺凌行為而負上刑事責任。因此,就家長及學校而言,更應關注的是欺凌行為所可能帶來的民事責任。
遭校園欺凌可循民事訴訟
家長是學童的監謢人,學童一般亦不具備經濟能力,家長理所當然要對學童包括因欺凌其他小朋友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換句話說,家長千萬不可對自己小朋友欺凌別人掉以輕心,甚至為自己小朋友欺凌別人「好威」便放任不管。
正如上述所說,家長絶對有可能要對其學童在學校「蝦蝦霸霸」所造成之不良後果負擔賠償債任。隨著被害人承受能力的差異等因素,實際所可能造成的損害亦即賠償責任根本難於預計。若不幸需要透過法律程序解決更可能會帶來漫長且高昂的訴訟成本。因此,為了避免出現如此被動的狀態,家長不應放任小朋友的欺凌行為,必要時更可與學校合作,果斷制止欺凌事件的發生。
學校方面,亦對學童負有適當的照顧責任。例如有案例便要求老師對學生負上一定的責任,其照顧的標準與父母的程度一致(reasonably careful parent)。當然,學校的環境與家庭的情況不一樣,法庭亦會考慮。但無論如何,學校及老師均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照顧學童,避免學生受傷。法庭會根據情況來考慮,包括學校有否疏忽、有否採取足夠監護措施。例如就學校範圍內課室以外的地方,是否派有足夠老師巡邏,有沒有採取合理措施維持秩序等。
總而言之,社會都希望學童能夠在一個和諧的環境下愉快學習、健康成長。家長、學校和老師們都應共同努力,減少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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